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种面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2/18 10:46:58
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在大力向前推进的同时,仍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终究要回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总目标之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中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此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目的在于“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从政府权责定位、市场运行效率以及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突出了从体制机制改革上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据此,笔者结合上述内容阐述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相关问题。
1.政府权责定位问题
政府权责定位的关键问题在于政府如何实现“放”“管”和“引导”。从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历程看,政府对市场既不能放任不管或充当市场的“亲善者”,也不能做一个无所不能的“裁判员”或“运动员”,而是要明确政府权责边界,“把该放的全部放给市场,把该管的切实管好”。
目前,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权责边界模糊,缺位和越位现象仍旧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没有足够“放权”。
在地方实践中,政府往往将养老服务的“属性”和“手段”相混淆,认为福利性与市场化不可融合,“产业化”不可取,关注养老服务的“福利性”“公益性”多,关注“产业化”少甚至对其予以忽视。这导致了养老服务供给基本依靠政府,政府直接进行服务资源配置,并在微观行动中直接干预。
同时,政府在涉及土地、信贷、税费、医疗等领域的放权比较谨慎,对于一些可依靠市场运作、由民间提供的项目,即使政府供给能力有限,也没有向民间机构开放。这也意味着市场主体介入有限,政府在放权程度、放权范围上有待提升。
第二,市场监管无效或失灵。
政府通过出台规划、监督和评估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强化养老服务的监管力度,其中以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为典型,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许可权限、变更终止、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在细化过程中常存在监管不力或无效的情形,如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创新中,存在制度缺失,缺乏规范性,运行取向存在不少偏差。另外,由于市场运作的法规及行业标准不够完善,许多政策尚处于探索或试点阶段,这是导致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呈现无序粗放状态、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原因。
第三,市场引导和培育不足。
首先,政策优惠、支持措施存在不能落地现象。如政府诸多文件已明确规定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用地需要,但目前出台的土地分类相关法规中仍未对“养老产业”专属用地分类进行规定。而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优惠等指导性文件,或由于财政约束难以实施,或因重公办轻民办的惯性思维,难以真正落实。
其次,政府在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方面着力不够。全国老龄委2014年发布的10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6.9%的被访者愿意由市场提供服务,可见当前老年人购买服务的消费理念还比较滞后。一些老年人过于依赖政府,认为养老是政府的事,忽略自身以及代际的照顾责任,对付费服务不能接受。这就要求政府在确立自身基本责任的同时,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通过市场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2.市场运作效率问题
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如何实现充分、公平和有序的竞争。从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历程看,市场日益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改善。但是,目前养老服务领域还存在主体竞争的不公平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竞争的不充分性。
充分竞争的前提是养老服务的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体现在养老服务领域就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目前,对于民营资本来说养老服务领域的准入门槛依然较高,如申办养老机构时存在各种前置审批,无许可证不能开展服务,也不能获得任何优惠。有些地方还规定民营机构必须拥有“自有土地”,同时在设立标准、运行管理等方面加以各种准入和资格条件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现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招投标或招拍挂等方式,但这一过程中假投标、陪标等现象比较普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第二,竞争的不公平性。
这主要体现在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地投资者与外地投资者、外资与内资等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上。
对公办机构和民办机构来说,前者往往由于政府的直接投资和补贴,市场地位优势明显;后者则由于较高的运行成本和费用而收费高昂,极大地影响了民营机构的市场生存空间。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将全部陆续转制为企业,政府投资、承担托底服务的公办机构推行公建民营。这一政策的具体落实有待时间检验。
从本地投资者和外地投资者情况来看,由于存在市场保护、虚假招投标以及设置附加条件等,外地投资者很难进入政府的购买名单,其市场地位无法与本地投资者相比。对外资和内资来说,二者的市场地位也有所不同,除了政策优惠方面的区别外,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程度也有所差别,降低了它们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第三,竞争的无序性。
其主要表现是养老服务价格扭曲,不能准确反映供求关系。目前,公办养老机构的一般床位费、护理费均由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根据成本自主定价。由于政府给予的补贴价格整体较低,如杭州市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成本需要2500元,收费却只有1500元左右,这导致了公办机构“一床难求”。
社区养老服务定价除了政府购买的服务外大多比较随意,同一服务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定价不符合成本补偿原则以及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双轨制,导致了政府购买服务定价偏低、养老服务定价缺乏分级评定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3.市场供给能力问题
市场供给能力主要体现在如何实现服务产业化和专业化方面。随着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预计到2020年我国养老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3.3万亿元。另据预测,2014—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从4万亿元左右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例将从8%左右增长到33%左右。
与其相对应的是,当前的养老服务市场仍不成熟,市场主体力量比较弱小,服务供给的内容和能力都比较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化服务内容有限。在养老机构方面,尽管有部分高端产业形态提供养生养老、健康医疗、休闲度假等一整套长者照护服务,如万科的随园系列、绿城乌镇的雅园等,但大多数市场化服务主体主要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提供送餐、看护、家政等内容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尚不能提供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多元服务。同时,在其服务递送过程中存在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的现象,缺乏家居认同和亲情滋养。以医疗康复、生活用品、家政服务、金融理财、娱乐休闲等为内容的“银发产业链”尚未形成,不能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系统化的养老服务。
第二,服务能力低,缺乏专业水准。市场主体是以其专业能力谋求市场地位的,但养老服务领域的市场主体经常受制于专业服务人员的短缺而无法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如许多护理人员都是由家政人员短期培训而来,往往因缺乏专业技能而只能提供简单的日常照料服务。对于老年人的某些需求如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等来说,机构人员也常常因缺乏相关的专业技能而难以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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